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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三學佛學院生活規約】
一、為令佛學院學員能有良好學習環境,並能和合共住,故設立本公約。
二、本學院住宿人員分為如下數類:
- 正式學員:經由學院教務處核准入學者,參與全部學習課程。
- 選修學員:經由學院教務處核准入學者,選修部分學習課程。
- 臨時暫住人員:因公務或參訪等因素,需臨時暫住,經知客執事核可入住者。
三、入住與離開:
入住時,請洽總務處登記;離院時,請洽總務處,將所有借用物品歸還後離開。
四、上課:
正式學員均由教務處安排參與上課;選修學員參與選修課程學習時,須填具申請表,經教務處核可,方得參與上課。
五、會議:
每月第一週週一晚上為「院務會議」,學員均需參加,討論院內教務、生活事務。
六、休假:
本學院學期中間,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課日。星期六為研討暨自習日。星期日8:00~21:00為休假時間。
七、請假:
- 所有正式學員,於學期中間需全程參與上課,因病因事需依正常程序向學務處請假。又學期中間,因故需外宿時,亦須請假後始得離院。
- 選修學員因故無法上課者,不需請假;但固定時間借住學院者,因事無法回院夜宿者,亦須請假。
八、共修:
居住於學院之正式及選修學員,均需依規定參與學院安排之課誦共修。
九、勤務:
為利於學院院務能正常進行,以及令大眾均能累積功德資糧,長住於學院之正式學員,須共同參與學院勤務工作;選修學員居住超過一日者,亦須參與學院勤務工作。疾病或有特殊情形者,經總務處核可,得不參與勤務工作。
※如有修改另行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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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三學佛學院學員請假規約】
- 病假:每學期以十四天為限,遇有特殊情形得專案核准之。
- 事假:每學期以七天為限。
- 喪假:直系尊親屬——七天。
其他屬於三等親屬以內——五天。三等親屬以外——三天。
因偏遠地區或有特殊因緣等故,得專案核准之。 - 公假:因執行學院所承辦之公務而需要請假者,得請公假。
- 核假:請假少於二日者,可於請假時提出假單;超過二日(含二日)者,必須於請假前一日提出假單,經學務處核可後始得離開。遇有緊急突發事故,無法事先請假者,得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,並於事後補請假。
- 曠假:學員不假外出,總日數達三日者,視同放棄學籍,不得繼續留院學習。
- 曠課:學員未依規定請假,有曠課情事者,隔月不發予助學金。
- 逾假:學員請假未歸,或請事假、病假、喪假等,超過規定之日數者,視同逾假。逾假而未有正當理由者,經院務會議決議,得取消就學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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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三學佛學院獎助金辦法】
- 為鼓勵學員認真修學,特訂定【三學佛學院獎助金辦法】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-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:正式入學之學員;不適用選修學員。
- 獎學金:學期總成績前三名,且操行表現良好者,獎學金五千元。
- 助學金:學習狀況良好者,按月發給助學金二千元。
- 前月上課全勤(含開示課、研討課、早晚課),且出坡認真負責,加發助學金一千元。